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逃离部队罪】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离部队罪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兵役制度。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的行为。凡未经批准,为逃避军事义务而擅自离开部队不归的,都是逃离部队的行为。但并非所有的逃离部队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对情节轻微、情节一般的逃离部队行为,应采取说服教育、欢迎归队的政策,必要时予以军纪处分,但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本罪的主体为现役军人。非现役军人教唆或帮助现役军人逃离部队的,可成为逃离部队罪的共犯。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逃避继续服兵役的义务。动机多是贪生怕死,怕苦怕累,不愿受部队纪律约束等。如因迷失方向、受伤掉队,或被敌人围困而脱离部队的,则
不构成本罪。
根据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达3个月以上或者3次以上或者累计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2)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3)策动3人以上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4)在执行重大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5)携带武器装备逃离部队的;(6)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根据《刑法》第4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