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罪】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自伤罪
战时自伤罪,是指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和军人的军事义务。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
务的行为。所谓自伤身体,是指行为人借助于刀、枪等器械的力量使自己身体受伤,也可以利用自身的体力来使自己受伤,以何种手段自伤,并不重要。自伤并不限于行为人亲手伤害自己,而是包括利用他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伤害自己;自伤不以造成轻伤为前提,但必须达到足以逃避军事义务的程度;在由于其他原因已受轻伤的情况下,故意使自己变为重伤的,成立本罪;为逃避军事义务自杀未遂的,也成立本罪。此外,自伤必须是在战时。
本罪的主体是参加作战的军官和战士。不参加作战的军官与战士,一般不会构成这种犯罪。但不参加作战的军职人员或非军职人员教唆或者帮助参加作战的军官和战士用自伤身体的手段逃避军事义务的,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其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七条,战时自伤罪是指在战时为了逃避军事义务,故意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
逃避军事义务,是指逃避临战准备、作战行动、战场勤务和其他作战保障任务等与作战有关的义务。
凡战时涉嫌自伤致使不能履行军事义务的,应予立案。
根据《刑法》第4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