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战时造谣惑众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在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本条被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五十一条修订。本次修订将原条文的两款规定合并为一款,并废除了本罪的死刑。
本罪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所谓造谣惑众,是指捏造事实,散布不利于我方军事行动、有可能导致军心动摇的信息,如散布敌人如何强大、不可战胜,我军如何不堪一击,等等。至于我军军心是否实际上已被谣言所动摇,对成立本罪并无实质意义。
本罪的行为主体是军职人员,但不限于参加作战的军职人员;其他公民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应以刑法第378条的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论处。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六条,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在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是指故意编造、散布谣言,煽动怯战、厌战或者恐怖情绪,蛊惑官兵,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的行为。
凡战时涉嫌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应予立案。
根据《刑法》第4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