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2887人看过

   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故意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泄露绝密级或者机密级军事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3项(件)以上的;(3)向公众散布、传播军事秘密的;(4)泄露军事秘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泄露军事秘密的;(6)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军事秘密的;(8)执行重大任务时泄密的;(9)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过失泄露军事秘密,致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泄露绝密级军事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军事秘密3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4项(件)以上的;(4)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5)泄露军事秘密或者遗失军事秘密载体,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6)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故意将国家军事秘密泄露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则成立刑法第431条的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军人泄露国家其他秘密情节严重的,以及一般公民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的,构成刑法第398条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根据刑法第432条的规定,平时犯上述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上述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