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保守军事秘密的管理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军事秘密的行为。所谓“军事秘密”,是指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关系国防安全的信息。不应知道而以非法手段去获取军事秘密,这势必严重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因而此种行为理当受到刑罚处罚。本罪的主体限于军职人员。行为人必须是故意非法获取军事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根据《规定》第12条,凡涉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应予立案。
依照《刑法》第431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保守军事秘密的管理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秘密偷取。所谓“刺探”,是指打听与收集。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用金钱等物质利益换取。所谓“非法提供”,则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保守军事机密的法规,将偷取、收集、收买或自己所掌握的国家军事秘密送给或告知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是本罪的四种表现形式,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即可成立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规定》第13条,凡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应予立案。
依照《刑法》第431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