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不援救友邻部队罪
拒不援救友邻部队罪,是指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首先,在战场上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时,有关指挥人员便产生了率部队救援的义务;由于是不作为犯罪,故行为主体只能是指挥人员,不包
括一般作战人员。其次,具有救援友邻部队的可能性却没有救援友邻部队,即根据当时自己部队(分队)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及所担负的任务,有条件组织救援却没有组织救援。最后,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友邻部队,是指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而相邻,没有隶属关系的部队(分队)。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而故意不救援。
根据《规定》第10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战斗失利的;(2)造成阵地失陷的;(3)造成突围严重受挫的;(4)造成我方人员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15人以上的;(5)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依照《刑法》第429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