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条【违令作战消极罪】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令作战消极罪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军事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在作战中故意违背、抗拒执行首长、上级的命令,面临战斗任务而畏难怕险,怯战怠战,行动消极。所谓“严重后果”,是指因为行为人作战消极致使我军损失重大、贻误战机等情况。
犯罪主体是部队中的指挥人员,即具有一定指挥权力的军职人员,普通士兵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贪生怕死的动机。
根据《规定》第9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2)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3)造成我方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3人以上的;(4)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100万元以上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第42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