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指挥人员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指挥人员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1)必须是滥用职权;如果采取与职权无关的其他方法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
则不成立本罪。(2)行为人指使部属所实施的违反军人共同职责的活动,包括违反一般职责与专业职责的活动,但不要求是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活动。如果指使部属实施的活动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活动,则同时触犯了本罪与所指使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应从一重罪处罚。例如,指使部属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指使者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教唆犯)与本罪,应从一重罪论处。(3)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一是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二是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三是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100万元以上的;四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违反军人职责的活动,而故意指使部属实施。
根据刑法第42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