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本条被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五十条修订。本次修订主要是废除了本罪的死刑。“执行职务”,是指指挥、值班、值勤人员以及其他军人正在履行特定职责。
本罪的客体是军队勤务的正常执行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现役军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有何目的与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七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凡涉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应予立案。
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他军人执行职务的,一般公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任何军人执行职务的,成立刑法第368条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根据刑法第42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