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擅离职守”,是指擅自离开正在工作的岗位;“玩忽职守”,则是指行为人在军事指挥、值班、
值勤工作中不负责任。所谓“严重后果”,是指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引起了重大军事利益的损失,如贻误战机致使战斗、战役失败,让敌特乘机混入军事禁区并造成重大破坏等。
犯罪主体是现役军人中的指挥人员,正在值班、值勤的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根据《规定》第6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3)造成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或者子弹10发、雷管30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30米、炸药1000克以上丢失、被盗,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器材丢失、被盗的;(4)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150万元以上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第425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