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战时临阵脱逃罪
(一)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概念和构成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军人在战场上或在战斗状态下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脱离战斗岗位,逃避战斗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军人的作战义务。关于本罪的客体,我国学者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客体是军队的作战利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武装力量的作战指挥秩序。我们认为,这两种见解均不够准确。前者过于抽象,后者失之偏颇。本罪的客体应该是军人的战斗义务。古人云: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国家招募和培养武装力量,就是用以抗御外敌,保卫祖国安全。军人的直接使命就是在战斗、战役中为国为民效命疆场。在战斗、战役来临之时,如果军人临阵脱逃,这就严重违背了军人使命,严重侵犯了军人的战斗义务。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临阵脱逃的行为,即在战场上或在战斗状态下,行为人实施了擅自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在战斗状态下”,不仅理解为是在战斗进行的过程中,也指尚未参加战役、战斗,但已接受了作战任务的情况。
(3)本罪的主体是参战的军职人员。参战的军职人员,不限于参加战役、战斗或接受参加作战指示或命令的直接战斗人员,非直接战斗人员,如参战的后勤、医疗人员、通讯人员等,只要是在临阵状态下逃跑的,就可以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动机是贪生怕死、畏惧战斗。如果是由于过失而在临阵状态下脱离部队,或因受伤、敌人阻截而脱离部队的,不是临阵脱逃,也不构成犯罪。
(二)战时临阵脱逃罪的认定
(1)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并非所有的临阵脱逃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实践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临阵脱逃的行为,如行为人尚未逃离阵地、战场即被阻拦、追回而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初次参加作战的新兵于接受作战任务后尚未进入实际作战之前逃跑,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等,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2)区分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主体有所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战时参战的军职人员;后者的主体则可以是军内外人员。第二,主观目的有所不同。前者主观目的是逃避履行战斗义务;后者则是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第三,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行为人是在战场上或在战斗状态下脱离岗位,并非是向敌方投奔;而后者则是投奔敌方或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并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三)战时临阵脱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4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率众临阵脱逃,指挥人员和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在紧要关头或危急时刻临阵脱逃,胁迫他人以及策动他人临阵脱逃,等等。所谓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因为行为人临阵脱逃,使部队战斗失利,人员伤亡惨重,或者给整个战斗、战役带来重大消极影响等情况。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