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降罪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为军人的战斗义务。作为一名军人,他有义务用自己的血肉之躯捍卫祖国和人民的利益,而投降罪的行为人却在战场上苟且偷生,这严重违背了军人的神圣使命,因而理当受到刑罚处罚。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所谓贪生怕死,是指为了活命而放弃战斗;所谓自动放下武器,是指有能力作战而不作战,并非专指扔下手中的武器,凡能用武器作战而不作战,不论
是否抛弃手中的武器,均属于“自动放下武器”;所谓投降敌人,是指军人停止作战,向敌人屈服、让步。
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使用武器打击敌人资格的参战军职人员。那些在战场上因负伤而丧失战斗能力并成为敌人俘虏的军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一般具有畏惧战斗、贪生怕死的动机。
根据刑法第423条的规定,犯投降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指挥人员带头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组织、煽动他人投降敌人的,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的;等等。“投降后为敌人效劳”,是指自动投降敌人后又从事各种有利于敌人的活动。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