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且情节严重。就其具体表现而言,犯罪客观方面有以下特点:(1)本罪的行为发生在公务员、学生的招录过程中。(2)行为人有徇私舞弊而违反规定招录不合格的公务员或学生的行为。(3)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是指: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来说,一般是政府职能部门具有招录公务员与学生职权的工作人员,如政府部门主管公务员招录命题、考试、录用的工作人员,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生入学命题、考试、招生的工作人员等。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41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