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要求或者其他人的举报后,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一种不作为形式的犯罪,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要求或者其他人的举报后,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且造成严重后果。这里,有三个客观要件是必需的:(1)行为人接到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要求或者其他人的举报。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已经获悉有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案情发生,说明行为人已经“明知”。(2)行为人在“明知”的前提下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这说明行为人有放弃职守的不作为违法行为。(3)行为人“不解救”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严重后果”,是指: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那些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根据1991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5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因此,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公安人员等。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妇女、儿童被拐卖、绑架而不解救。
依照《刑法》第416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和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都是《刑法》第416条规定的犯罪,二者在犯罪构成的诸方面(犯罪客体、主体)有很多相似之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所谓“利用职务阻碍”,是指: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以及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
任的情形。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是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工作人员而故意为其设置障碍。
依照《刑法》第416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