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所谓“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是指公安、外交等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须是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边)境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过失不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415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本罪和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都是《刑法》第415条规定的犯罪,它们在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等方面是一致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即准许其出入国(边)境。犯罪主体为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上述人员与偷越国(边)境人员事先通谋而故意予以放行的,则应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依照《刑法》第415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