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7866人看过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自古以来,世界各国为了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无一不制定有关保守政治、军事、经济、科技等秘密的法律制度。我们这里所说的“保密制度”,就是指我国现行有效的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此外,在我国现行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银行法、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含有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都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如果有谁违反守密义务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这就侵犯了国家的保密制度,进而危害到国家整体利益。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禁止性命令的行为,即实施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所谓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禁止性命令,是指行为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故意将国家秘密泄露出去。何谓“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该法第8条明确把以下事项规定为国家秘密:(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规定,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是国家的最高级机密,只允许极少数人员知悉;机密是仅次于绝密的国家重要信息,只允许特定的专门工作人员知悉;秘密是国家的不宜在社会上大范围传播而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重要信息。应当指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中的“国家秘密”,既包括绝密、机密,又包括秘密,也就是说,“国家秘密”是对绝密、机密和秘密的总称。所谓“泄露”,是指知悉国家秘密的有关人员不顾法律禁止性规定,把国家秘密传递给无权知悉者,或者违反保密法规,使国家秘密让不被允许接触的人员接触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获知。至于泄露的具体方法则多种多样,既可以用言辞,也可以用文字,还可以通过录音录像、复制等技术手段泄露。
3.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这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作广义理解,是指一切知悉或了解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加以泄露。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行为人如果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而故意将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人员,则应按《刑法》第111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
认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398条之规定,并不是一切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以,对于一般并非“情节严重的”泄密行为,不能按犯罪来处理。那么,何谓“情节严重”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是指:(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一,应注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安全。(2)客观构成要件有诸多差异:其一,前者不要求泄露国家秘密给特定的对象,后者则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特定对象)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其二,前者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成立犯罪,后者并无有关情节的具体要求,原则上,只要故意实施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其三,前者侵害的对象限于国家秘密,后者则既包括国家秘密,还包括不属于秘密的国家情报。(3)主体要求不同。前者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则为一般主体。
第二,应分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为:(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为知识产权。(2)主体不同。前者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主体为一般主体。
(3)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对象是国家保密法所规定的国家秘密,其内涵远远大于后者,后者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商业秘密。假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自己知悉的属于国家秘密范畴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则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即属于想象竞合的情况,应从一重罪处断。
第三,应分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刑法》第282条规定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及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主体不同。前者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主体为一般主体。(2)客观表现不同。前者客观表现为“泄露”国家秘密,即将自己知道的(一般是通过合法途径知道的)国家秘密传递出去,后者则表现为“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假如行为人将“窃取、刺探、收买”的国家秘密又泄露出去的,这属于吸收犯的情况,应从一重罪处断。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39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那么,何谓“酌情处罚”呢?我们认为,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罚,一般应当轻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该罪的处罚。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除了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外,其他均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相同。本罪中行为人的过失,是指知悉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结果,却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态。根据有关司解释,本罪的“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联接,泄露国家秘密的;(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应当指出的是,《刑法》第398条只是统一规定了故意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刑事责任,而没有具体对这两种犯罪分别规定轻重不同的刑罚。由于过失犯的主观恶性显然低于故意犯,因此,我们认为,对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人处刑应当轻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人。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