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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1597人看过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徇私枉法罪

(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与特征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

法裁判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国家的司法公正。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乃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实现国家刑事法律所体现的公正与公平的具体过程。只有正常的司法活动才能实现司法公正。由于行为人徇私枉法的行为违背了法律的正义要求,并造成任意出入人罪的结果,因而严重妨害了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当然也败坏了司法公正。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由于徇情枉法实际上也是徇私枉法,故这里我们重点分析徇私枉法。具体言之,徇私枉法表现为如下行为:(1)使无罪之人受刑事追诉。所谓无罪之人,既包括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之人,也包括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之人。使无罪之人受刑事追诉,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无罪之人而故意将其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即对无罪之人立案侦查、用刑事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提起公诉、进行审判等。因此,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审判阶段。(2)包庇明知有罪之人而使其不受追诉。所谓包庇,既包括行为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伪造、隐匿、毁灭有罪之人的犯罪证据、篡改有罪之人的有罪供述、威逼证人改变证词、为即将受到刑事追究的有罪之人通风报信使其逃逸等行为,也包括行为人出于一已之私而对有罪之人的犯罪行为不进行刑事追诉,还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违法变更或取消强制措施而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制裁等。(3)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是专门针对刑事审判人员而言的。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指行为人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行为事实为根据来依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枉法裁判,则是指行为人故意作出违法的判决或裁定,即对有罪者作无罪判决,对无罪者作有罪判决,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以及

将此罪判为彼罪,将彼罪判为此罪,等等。

3.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具体言之,就是在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管机关中执行上述职务的工作人员。而司法机关中的财会人员、后勤人员等不能独立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因此,如果行为人因过失造成对有罪者作无罪判决,对无罪者作有罪判决,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以及将此罪判为彼罪、将彼罪判为此罪等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徇私枉法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要注意以下问题:

1.要分清徇私枉法罪与《刑法》第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及《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的界限。徇私枉法罪中的包庇行为也可能表现为以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提供证明犯罪分子有罪的证据、帮助犯罪分子逃匿等行为,这就与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及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但仔细分析,它们的区别是不难看出的:(1)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后三者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司法秩序。(2)客观表现不同。前者整个活动都与行为人职务有关,而后三者行为与行为人职务并无关系。如果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以外实施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及窝藏、包庇行为的,则应按《刑法》第307条、第310条论处;如果在职务活动之中实施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及窝藏、包庇行为的,则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应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3)主体不同。前者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后二者主体没有此种限制。

2.要分清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由于诬告陷害罪的主要特征是使无罪之人受到刑事处罚,这就与徇私枉法罪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有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区别在于:(1)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后者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存在差异。前者是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利用职权出入人罪、枉法裁判,后者则与行为人的职务或身份无任何关系。(3)主体不同。前者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后者主体为一般主体。

(三)徇私枉法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39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又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修正后的《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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