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是指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系经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而来。
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观方面,行为必须是发生于战时,否则,不构成犯罪。“军事征收、征用”,
是指在战争状态下或准战争状态下,为军事目的而对武装部队以外的其他个人、团体、机关的财产及人力予以征收或者临时使用。军事征收、征用一般由执行作战任务或其他类似任务的武装部队指挥人员决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自行决定征收、征用。军事征收、征用的对象,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地、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也可以是公民个人的人力,即要求被征用的公民个人提供劳务。军事征用是有偿的,但执行或决定军事征用的单位无法当场补偿被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当当场开具征用单据,在以后有可能时予以补偿。但是,对于军事征用的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因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本罪是情节犯,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情节严重”是指: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征收、征用的;拒绝重要军事征收、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依照《刑法》第38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