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是指有关单位在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否则,不构成本罪。“军事订货”是指
军方物资采供机构、各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订购的,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装备(包括武器、武器系统和军用技术器材)、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包括各种建筑、场地和设备)以及供应军队作战、训练、施工、科研、后勤保障等方面使用的物资,即军用物资。“延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方式:其一,拒绝、故意延误生产(包括制作、加工、组装)各种军用装备、器材、物资等订货的;其二,拒绝、故意延误组织供应、提供军用装备、器材、物资等订货的;其三,拒绝、故意延误修配、维修保养军用装备、器材、工程建筑物等;其四,拒绝、故意延误运输、贮存军用器材、油料、被服、建材等军用订货的;其五,拒绝、故意延误承建军用机场、三防工程、专用运输、供水、供电、通讯线路、洞库、仓库等设施的;其六,拒绝设计军用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等。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情节严重”是指: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3次以上的;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拒绝或者故意延误重要军事订货,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2)犯罪主体是生产、销售单位。本罪是一种纯正的单位犯罪,但是实行双罚制的立法例。
依照《刑法》第38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