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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1264人看过

    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是指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军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从《刑法》第375条第2款中的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分解出来独立成罪的,其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均发生了变化,在适用时要注意从旧兼从轻的法条选择问题,同时还应当注意罪名的变化。

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军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与修订前的客观方面相比,行为有所扩大。本罪的“伪造”包括所有的未经批准或者授权的制造行为,也包括变造行为。“非法提供”既包括非法提供伪造的军用标志,也包括军队管理人员非法地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既包括冒用军用标志的行为,也包括滥用军用标志的行为。“军用标志”既包括武装部队的车辆号牌,也包括其他的能够体现武装部队身份、属性的特殊标志,如军衔、军徽、领章、肩章、臂章等。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本罪对象的,以本罪论处。明知他人实施本罪行为,为其生产提供专用材料或者提供资金、账号、技术、生产经营场所等帮助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实施本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2)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3)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动机如何不影响定罪。

依照《刑法》第375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用,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法定刑判处。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情节严重”是指:(1)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的;(3)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100件(副)以上的:(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本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1)数量达到上述第(1)、(3)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累计1年以上的;(3)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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