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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3505人看过

    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是指在战时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征召”,是指兵役机关依法向预备役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报到,准备转服现役。“拒绝”“逃避”,分别是指拒不接受或者有意躲避。本罪是一种不作为犯罪,即有义务应征、参加军训而不履行该项义务,包括拒不报到和报到后拒不参加军事训练。本罪只能发生于战时,并且情节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情节严重”是指: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2)犯罪主体仅

限于预备役人员。(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目的。

依照《刑法》第376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公民在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逃避服役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如果不是发生在战时,就不构成犯罪。其行为方式是不作为犯罪,即有义务服役而不履行该项义务。“拒绝”,一般是指拒不接受,具体表现为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兵役登记,或者应征公民拒绝征役。“逃避”,一般是指有意躲避,具体表现为有服兵役义务的应征公民有意躲避兵役登记、有意躲避征役。构成本罪,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情节严重”是指: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服役的;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服役的;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服役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2)犯罪主体只能是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依照《刑法》第376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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