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从《刑法》第375条第2款中分解出来独立成罪的,其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均没有发生变化,在适用时不存在从旧兼从轻的法条选择问题,但是应当注意罪名的变化。
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并且情节严重。“非法生产、买卖”是指没有经过武装部队有关部门的授权、订货而擅自生产、加工、经营。“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式服装”是指武装部队正在配发的、为公众所认知并能代表其身份的各种制服。行为人买卖仿制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以本罪论处。明知他人实施本罪行为,为其生产提供专用材料或者提供资金、账号、技术、生产经营场所等帮助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实施本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2)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动机如何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依照《刑法》第375条第2款及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法定刑判处。本罪的“情节严重”是指:(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3)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