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一)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概念和构成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入伍,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征兵工作的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行为。徇私舞弊,通常是指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从严格意义上理解,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接送不合格兵员人伍,具体表现形式包括:第一,接送不到入伍年龄的兵员;第二,接送学历不符合征兵要求的兵员;第三,接送健康状况不符合入伍条件的兵员;第四,接送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兵员;第五,接送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等不合格兵员;第六,接送其他不合格兵员。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徇私舞弊”与“接送不合格兵员”的构成要件,且情节严重的,才成立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负责或者参与征兵工作的有关人员,如各级人民武装部的工作人员,负责兵员政审、体检的工作人员,武装部队派出的接受兵员的人员等。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行为人具有徇私的动机。
(二)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认定
本罪的认定,应着重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客观方面的“徇私舞弊”与“接送不合格兵员”必须同时具备,且情节严重才能成立本罪。因而同时具备客观方面构成条件,或者虽然具备客观方面构成条件,但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不构成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93条的规定,接送不合格兵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接送不合格特种条件兵员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员三名以上的;(2)发生在战时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7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