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公文”,这里特指武装部队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下达命令、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包括命令、决定、通知、函电等。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组织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证件”,一般是指有权制作的部队机构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军人身份或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例如士兵证、军官证等。“印章”,一般是指刻有武装部队各级机关、部队名称的公章和具有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买卖伪造、变造的上述对象的,亦以本罪论处。
(2)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明知他人实施本罪行为,为其生产提供专用材料或者提供资金、账号、技术、生产经营场所等帮助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实施本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依照《刑法》第37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1)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1件以上的;(2)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2本以上的;(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1枚以上的。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前3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本罪的“情节严重”。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