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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562人看过

   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以语言、文字等形式,煽动、鼓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煽动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书写、印刷、张贴、散发煽动性传单、刊物、大小字报、书画,非法录制、播放煽动性、恐吓性政治、军事或者自然灾害谣言等。唆使特定的军人逃离部队的,应属于刑法第435条的逃离部队罪的教唆犯。军人实际上是否逃离部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煽动3人以上逃离部队的;煽动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发生在战时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等。

(2)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依照《刑法》第37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明知是逃离部队的现役军人而仍然加以雇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雇用逃离部队军人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雇用,一般是指以某种形式酬劳使用劳动力。这里是指通过一定形式的酬劳,使用逃离部队的现役军人为自己工作、劳动。所提供的酬劳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作为对应条件的食宿等。“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雇用16个月以上的;雇用3人以上的;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等。

(2)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是明知受雇者是逃离部队的现役军人,否则,不构成犯罪。

依照《刑法》第37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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