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军事禁区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也应当采取保护措施。”据此,军事禁区是指根据军事需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划定的由军队控制的、不得擅自进人的范围、区域。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处罚对象限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9条规定,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冲击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冲击持续时间较长的;(2)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冲击的;(3)冲击重要军事禁区的;(4)发生在战时的;(5)其他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371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军事管理区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军事管理区是指根据军事需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划定的由军队主持控制或负责的范围、区域。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处罚对象限于首要分子和其
他积极参加者。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90条对本罪的立案标准作了规定,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2)扰乱三次以上或者一次扰乱持续时间较长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4)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的;(5)扰乱重要军事管理区秩序的;(6)发生在战时的;(7)其他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37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