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故意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所谓不合格,是指行为人提供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不符合国家和军事主管部门关于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质量和性能等标准的规定。所谓提供,包括为武装部队研制、生产、维修武器装备,或者设计、建筑、维护军事设施并交付武装部队使用。
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刑法第370条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如下:
第87条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提供不合格的枪支3支以上、子弹100发以上、雷管500枚以上、炸药5000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4)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5)发生在战时的;
(6)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370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第370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因过失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刑法第370条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如下:
第88条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严重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根据《刑法》第370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