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行为人基于过失,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以及军事通信造成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犯罪,其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施损毁,并且后果严重的行为。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忽视
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保护标志,指使、纵容他人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构成犯罪的,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2) 主体是一般主体。
(3) (3)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过失。
依照《刑法》第369条的规定,犯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的情形。“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