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939人看过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行为人基于过失,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以及军事通信造成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2005228日《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犯罪,其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施损毁,并且后果严重的行为。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忽视

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保护标志,指使、纵容他人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构成犯罪的,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2) 主体是一般主体。

(3) 3)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过失。

依照《刑法》第369条的规定,犯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的情形。“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