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引诱、教唆,都属于在他人本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传授或示范吸毒方法,技巧以及利用金钱、物质等进行诱惑的方法,引起他人产生吸食、注射毒品的意愿或者欲望的行为;欺骗,是指隐瞒真相或者制造假相,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行为人开设网站、利用网络聊天室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应以本罪论处。
引诱、教唆、欺骗的对象没有任何限制,不管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也包括已经戒毒的人员。邀约正在吸毒的人员一同吸毒的,不成立本罪。
吸食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等方法吸入或者食取毒品;注射毒品,是指采用皮下或者静脉等注射方法使用毒品。他人已经吸食、注射毒品是本罪的既遂标志。实施本罪行为,同时向对方贩卖毒品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实践中,有人将罂粟壳掺入食品以招揽顾客、吸引回头客,扩大生意。罂粟壳(俗称大烟壳)含有吗啡等物质,易使人体产生瘾癖,对人体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罂粟壳属于国家管制的毒品,国家法律对罂粟壳管理使用有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供应、运输、使用。由于顾客都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骗食用的,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行为。对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应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处理。
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对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如下:第九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三)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353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
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量刑时,还应注意适用刑法第356条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
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等生理强制或心理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采用某种方法使他人暂时丧失知觉或者利用他人暂时丧失知觉的状态,
给他人注射毒品的,应认定为强迫他人吸毒罪。他人已经吸食,注射毒品是本罪的既遂标志。强迫他人吸食毒品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是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对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如下:第十条 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353条第2款与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量刑时,还应注意适用刑法第356条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