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数量较大的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监管制度。犯罪对象是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未经灭活”,是指没有经过烘烤、放射线照射等方法,进行消灭植物繁殖和生长机能的处理。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八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
(二)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根据《刑法》第352条、第3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