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甲在宾馆开房后,容留乙在该房间吸毒的,成立本罪。但是,在A、B、C共同寻找吸毒场所的过程中,A主动或者被动(如受B、C指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在宾馆开房,然后三人在该房间共同吸毒的,不应将A的行为认定为本罪。换言之,“容留”实际上是指将自己事先已经支配的场所提供给吸毒人员。行为人将身份证件借给吸毒者,由吸毒者在
宾馆开房后在房间吸毒的,不成立本罪。因为身份证件不等于宾馆房间,利用身份证件支配宾馆房间还需要一定的程序与对价,所以,不能将提供身份证件的行为直接评价为提供场所的行为。行为人向吸毒者提供无人管理的场所信息的,不成立本罪。例如,甲将某地有无人看守的空闲房屋的信息告诉给吸毒者乙的,不属于容留他人吸毒。房主出租房屋后,发现他人在房屋内吸食、注射毒品的,不成立本罪。酒吧、歌厅的服务员发现顾客在包间吸毒不予制止和举报的,不成立本罪。吸毒者唆使他人为自己提供吸毒场所的,不成立本罪的教唆犯。
根据《毒品案件解释》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3)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量刑时,应注意适用刑法第356条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