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盗伐林木罪
(一)概念
盗伐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素。
(1)行为对象是不属于行为人本人或本单位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是指大面积的原始森林和人造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其
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树林和零星树木,但不包括农村农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2)“盗伐”是指未经许可擅自采伐不属于本人或本单位所有的林木。盗伐,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秘密盗伐,但也可以表现为公开盗伐甚至于公然盗伐的情形。根据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盗伐行为包括:①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②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③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盗伐林木必须数量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数量较大,一般以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00株为起点。对于1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的数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主观的构成要素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认定
1.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主要是指构成诸如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
(四)处罚
《刑法》第345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345条第1、4款的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