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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1761人看过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我国实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的管理制度,为确保森林资源的有序利用,采伐方式区分为皆伐、渐伐、择伐三种方式。采伐林木采取“双证”管理,即林权证、采伐许可证二者缺一不可。滥伐与盗伐的主要区别在于,滥伐林木属于有林权证而没有采伐许可证或者不按照采伐许可证许可的方式采伐,因此滥伐林木仅仅破坏林业资源,并不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林木所有权;而盗伐林木的行为,不仅破坏国家的林业资源,而且还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林木所有权。

200011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滥伐林木的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①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②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此外,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认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第1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数量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45条第2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数量较大,以10~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1000株为起点;对于1年内多次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滥伐国家的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345条第24款的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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