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501人看过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重点植物的保护制度。本罪的对象是珍贵树木与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具体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与保护植物,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与保护植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
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其中,非法采伐,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砍伐或采集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非法毁坏,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珍贵树木、保护植物死亡或者影响其正常生长的一切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44条与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重点植物及其制品的保护制度。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44条与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