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概念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的行为。
(二)构成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素。
(1)行为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5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本罪行为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
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所谓“野生动物”,是指未经人类驯化利用其经济价值的动物,典型的如狮、虎、熊、豹等哺乳动物,鹰、雕、鹫、鸨、雉、雀等各种飞鸟,龟、鳄、蜥、蟒、蛇等等爬行动物,以及各种蜓、蝶、虫等。“野生动物”不限于实际上“生活于野外”的动物。动物园、研究机构等单位饲养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也属于本罪行为对象。不法分子非法收购、运输之中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以及饲养、繁殖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也包括在内。当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因为有关野生动物的数量极大增加,而不需要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应当从保护名录中调整出去,不再作为本罪的行为对象。
在有关野生动物没有从名录中调整出去以前,司法机关需要慎重对待,原则上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已处于濒危状态的野生动物尚未增列进来名录的,原则上不能视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属于非法狩猎罪的行为对象。
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行为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后饲养、繁殖,并运输、出售繁殖的野生动物,以本罪论处。非法繁殖的珍贵、濒危动物,仍然属于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属于人类驯化的动物,属于本罪的对象。
(2)行为是非法猎捕、杀害或者制成制品。。所谓非法猎捕、杀害,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1条规定,对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使用任何工具或方法进行猎捕和杀害;如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或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捕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捕猎者必须根据猎捕证所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捕猎,不得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捕猎,违反上述规定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均属非法。
2.主观的构成要素是故意,即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有意猎捕、杀害等。由于缺乏必要的认识,误捕、误杀的,不构成本罪。
(三)处罚
《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