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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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1227人看过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是指违反《渔业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

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回游通道,划定禁止全部作业或限制作业的一定区域。禁渔期,是指对某些经济鱼类幼鱼出现的不同盛期,规定禁止全部作业或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禁用的工具、方法,是指不合乎保护鱼类资源要求的捕捞工具、方法,例如,渔网的网眼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最小尺寸以及采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禁用的方法。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①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造成水产资源重大损失的;②为首抗拒或者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③非法捕捞水产品,屡教不改的;④阻碍渔政管理,对渔政人员有辱骂情节的;等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渔政人员执行职务的,以本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刑法》第34034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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