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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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2348人看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上所述,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本罪构成要件之“野生动物资源”,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外的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划定的禁止捕猎的区域。禁猎期,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的繁殖和皮毛、肉食及成熟季节,规定的禁止捕猎的期限。禁用的工具、方法,是指能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及人畜安全的工具、方法,如地弓、地枪、炸药、毒药,以及火攻、烟熏等方法。

非法狩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时构成本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同样的道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12条第1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①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③具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

《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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