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罪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医务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医务工作是救死扶伤的神圣工作。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对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首先,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的各个环节中违反医疗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医疗护理等职责。严重不负责任与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是紧密联系的。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是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的原因,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所谓医疗规章制度,是指国家或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单位制定的有关诊断、处方、用药、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查房等各个医务环节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第一,擅离职守的;第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第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第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第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第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第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其次,行为必须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危害后果。所谓“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再次,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
上述特定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病人死亡或身体严重受损的后果不是由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所导致的,不能认为是犯罪。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所谓医务人员,是指经过医药院校教育,或经各级机构培养训练后,经考核合格,并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取得行医资格,从事医疗实践工作的各类医务人员。包括医疗防疫人员(如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防治、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和妇幼保健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如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技术等专业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也包括一切具有合法行医执照的个体开业者。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在主观上持排斥和否定的态度。如果行为人在医疗护理工作中故意杀害就诊人或故意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则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二)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在认定医疗事故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所谓医疗意外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就诊人的病情或体质特殊而发生了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难以抗拒的现象,使病员残废、死亡或功能障碍。根据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第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第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第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意外虽有严重后果,但医务人员客观上无违章行为,主观上无过失,所以不构成犯罪。
此外,还应将本罪与一般医疗事故加以区分。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是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是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是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是四级医疗事故。参照这一规定,医务人员虽然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但如果没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只能作为一般医疗事故处理,可以对行为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2)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二者都属于责任事故,都是过失行为,都有伤亡发生。但二者也有显著不同:第一,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务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第二,客观表现不同。本罪的客观表现是行为人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就诊人的伤亡结果;而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三,危害结果不同。本罪的危害结果仅限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危害结果除了包括重大伤亡,还包括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第四,主体不同。本罪主体限于医务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则是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三)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