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是指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和国有文物藏品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馆藏文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有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和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与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非法出售、赠送的文物藏品属于珍贵文物,且又非法出售、赠送给了外国人,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201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27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