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倒卖文物罪
(一)倒卖文物罪的概念和构成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我国通过《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文物经营管理制度。非法倒卖文物的行为公然违反了国家的这些管理规定,理应依法受到惩处。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文物经营管理法规。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等的规定,国家允许合法的文物买卖,但禁止一切非法的买卖文物行为:经营文物的单位,应当经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营文物对外销售业务,应经国家文物局批准;未经许可不得经营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以及其他受国家保护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禁止自由买卖的文物。其次,行为人实施了倒卖文物的行为。倒卖,即为了营利而买进或卖出。再次,行为人倒卖的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即由国家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禁止买卖的文物,包括珍贵文物和其他禁止自由买卖的文物。例如,国有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最后,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201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①倒卖三级文物的;②交易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行为人具有牟利的目的。
(二)倒卖文物罪的认定
倒卖文物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有“卖”或“出售”文物的举动;都可以由单位构成。但是,二者也有显著区别:第一,售卖对象不同。本罪中行为人售卖文物的对象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中行为人售卖文物的对象只能是外国人。第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一切文物,包括珍贵和一般文物;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单位或个人收藏且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第三,行为人的主观内容不同。本罪的成立,行为人必须具有牟利的目的;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之成立,并不以特定目的为必要。第四,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未经许可经营文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可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的主体则限于收藏文物的单位或个人。当然,两罪也可能发生竞合。如果行为人倒卖的是自己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且售卖的对象又是外国人,就属于本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
(三)倒卖文物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2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