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这里,“收藏”既指国有单位、集体单位收藏,也指个人收藏。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两种行为之一。所谓“非法”,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禁止私自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的规定,而将收藏的国
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将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出售、赠送的对象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否则,不构成本罪。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具体罪名。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25条之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