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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1189人看过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对象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区分为“名胜”和“古迹”。也就是说,“名胜古迹”既包括名胜,也包括古迹,自然还包括名胜古迹。所谓名胜,是指国家所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但核心景区之外的保护范围不包括在内。

所谓古迹,是指与名人事迹、历史大事有关,值得后人凭吊的地点内的遗址和建筑物,如古墓葬、古遗址、古建筑、古石刻、革命纪念建筑物、风景名胜区等不可移动的文物本体。在这里,“古迹”限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行为对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之外的不可移动的文物的本体,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的文物的本体。所以,201512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24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当然,若是将“古迹”广义地解释为所有的不可

移动的文物,那么本罪与故意毁坏文物罪的条款之间将形成竞合关系。但是,因为《刑法》第32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且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所以对第2款的“古迹”概念便没有作广义解释的必要。

构成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必要。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4条第23款的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①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②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上述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刑法》第324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文物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①造成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②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③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刑法》第324条第3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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