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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1547人看过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

行为对象只限于珍贵文物,不包括一般文物。是否属于珍贵文物,由有关部门鉴定确认。

珍贵文物区分为以下两大类:一类是国家保护的可移动的珍贵文物。它是指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珍贵文物是指历史上各时代所遗留下来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区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此外,根据有关立法解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另一类珍贵文物,是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的文物。前者是由国务院核定公布后所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后者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后所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法》第3条第1款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也就是说,不可移动文物区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等三类(三级),本罪的行为对象限于前两类,而不包括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据此,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可以进一步地将其解释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而不包括文物本体周围实施重点保护的范围(区域)。可见,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要明显宽于刑法上构成要件的“文物”。

所谓损毁文物,是指通过改变文物的性质、面貌和形状而使其历史、科学、艺术、经济价值以及纪念意义、教育意义丧失或者降低的行为。损毁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砸毁、焚烧、挖掘、拆卸、污损等。关于损毁的程度或范围,刑法并无特别的限定,因此既可以是完全损毁,也可以是部分损毁。

《刑法》第324条第1款、第34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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