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界碑、界桩罪,是指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的行为。
所谓破坏,即砸毁、拆除、挖掉、盗走、移动或者改变原样,使界碑、界桩失去原有的意义和作用的行为。所谓界碑、界桩,是指我国政府与邻国按照条约规定或者历史上实际形成的管辖范围,在陆地接壤地区里埋设的指示边境分界及其走向的标志物。
《刑法》第32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是指故意破坏国家所设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
所谓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国家测绘单位为在全国各地进行测绘工作所建设的地上、地下或者水上的各种测量标志物,包括各等级的三角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各种固定标志等。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虽然被置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罪”这一节当中,但是其明显地不属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的犯罪,可能只是因为永久性测量标志与界碑、界桩在形态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为方便检索,才被置于本节之中。但是从犯罪分类的角度出发,将本罪置于《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可能更为适当。
《刑法》第32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