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偷越国(边)境罪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偷越国(边)境,是指不在规定的出入境口岸、边防站等地点出入境,或未持有出入境证件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出入境,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无效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22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
①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②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的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③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④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⑤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⑥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①经驱赶后拒不离开的;②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③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④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⑤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32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