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6342人看过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的;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概念和构成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这里的国(边)境,既指国境,即我国与外国的疆界,又指边境,即我国大陆与台、港、澳地区在行政区划上的交界。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组织他人出国(边)境的行为。首先,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法规。我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这两部法律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任何人出入我国国(边)境,必须履行必要的申请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境证件,然后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入境或出境。违反上述管理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其次,行为人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根据201212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

(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

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犯本罪的过程中,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都只成立本罪一罪。但是,行为人在犯本罪的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应以数罪论,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根据201212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1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