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概念和构成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这里的国(边)境,既指国境,即我国与外国的疆界,又指边境,即我国大陆与台、港、澳地区在行政区划上的交界。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组织他人出入国(边)境的行为。首先,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法规。我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这两部法律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任何人出入我国国(边)境,必须履行必要的申请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境证件,然后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入境或出境。违反上述管理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其次,行为人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根据2012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
(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
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犯本罪的过程中,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都只成立本罪一罪。但是,行为人在犯本罪的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应以数罪论,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根据2012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1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