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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621人看过


  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罪】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组织越狱罪

组织越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组织地集体越狱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在押人员的监管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越狱的行为。其具体表现有两种形式:一是组织越狱;二是积极参加有组织的越狱。行为人只要实施此两种行为之一,即可成立本罪。这里越狱中的“狱”,泛指一切关押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以及其他临时关押前述三类人员的场所和押解交通工具。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17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是指在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勾结,使用暴力手段集体越狱逃跑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在押人员的监管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暴动越狱的行为。所谓暴动,是指在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组织起来,对监管人员和监管场所施以暴力,如杀死杀伤监管人员、砸烂监所门窗、撞倒监所墙壁,从而逃逸。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17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众持械劫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是指聚集多人持械劫夺狱中在押人犯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在押人员的监管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集多人持械劫夺狱中在押人犯的行为。所谓“持械”,是指行为人手拿刀、枪、棍棒等凶器实施劫狱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17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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