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公司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704人看过

    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表现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行为。所谓间谍犯罪行为,作狭义理解是指《刑法》第110条所规定之犯罪行为;作广义理解是指《反间谍法》第38条所列举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这里,对“间谍犯罪行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反间谍法》第38条规定:“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②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③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④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⑤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二章所规定的各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明知”,是指知道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的事实及其性质。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已经明确告诉行为人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的,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此有明知。

《刑法》第31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