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窝藏、包庇罪
(一)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和特征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窝藏、包庇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所谓“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以下两类行为:(1)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如把正在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风声过后,为其出资,让其远走高飞。(2)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明以掩盖其犯罪事实,例如,当司法人员调查犯罪嫌疑人A抢劫某商店的犯罪事实时,B明知是A实施了抢劫商店的行为,但他为了掩盖A的犯罪事实,向司法人员作证称案发之时A不在现场,则B的行为就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因而符合本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指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与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在确定具体犯罪行为的罪名时,可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来确定罪名。例如,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窝藏犯罪分子的行为,对行为人就应定窝藏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因此,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质帮助,或者因不了解事实而讲了客观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窝藏、包庇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此方面主要应注意本罪与知情不报行为的界限。所谓“知情不报”,是指知晓犯罪事实或犯罪人的情况而不主动或不自觉向司法机关举报的行为。虽然“知情不报”的行为在客观上有利于犯罪分子逃匿,但与窝藏、包庇罪显然有巨大区别。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窝藏、包庇罪的行为人是以积极的窝藏、包庇行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制裁,而知情不报的行为人只是消极地不提供有关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的信息。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关于知晓一般犯罪事实或犯罪人情况的人必须举报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对于知情不报的行为一般不能以犯罪论处,但可对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或某种纪律处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则可构成《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2.窝藏、包庇罪中的包庇行为与伪证罪的区别
包庇罪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行为人“作假证明”。这就与伪证罪中的“伪证”有了共同之处。但二者的显著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包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包庇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开始之前、之中和之后。(3)行为人故意内容不同。伪证罪行为人之犯罪故意的内容既可以是隐匿罪证,从而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也可以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包庇罪的故意的内容只是意图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3.本罪与共犯中的帮助犯的区别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一种帮助行为。其不同之处在于:本罪行为人事前与被其帮助的犯罪人没有共谋,而帮助犯一般事前与其他共同犯罪人有通谋。故此,《刑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之前与犯罪分子有通谋的,不应以本罪论处,而应按照共同犯罪论处。
(三)窝藏、包庇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10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