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扰乱法庭秩序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309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成立扰乱法庭秩序罪:
1.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所谓“聚众哄闹”,是指聚集多人在法庭内外起哄、喧闹,例如,呼喊口号示威,干扰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所谓“冲击法庭”,是指未被法庭允许参加庭审活动及旁听的人员强行冲进法庭或者以其他暴力行动在法庭内外扰乱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聚众冲击人民法院,而不是直接针对法庭的庭审活动,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可以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而不构成本罪。
2.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所谓“殴打”,是指暴力袭击。“司法工作人员”,是指从事司法活动的司法工作人员,既包括正在法庭上执行职务的审判人员、法警、书记员,也包括正在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庭外对正在准备参加开庭审理活动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暴力袭击的,也应视为本罪的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参与诉讼的司法工作人员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等。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扰乱法庭秩序的,即构成本罪,不以“聚众”的形式和“严重”的程度为必要。
3.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4.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对“等”字原则上作止尾词理解,除非有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对其加以扩张,否则应当限于本项所列举的行为。
《刑法》第30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